试观锡兰、缅甸、暹罗、尼泊尔、安南、日本、朝鲜等国,固以佛教为国教,即我国之西藏及蒙古,亦何尝不以佛教为政治之中心?此有识者之所公认。不特此也,即新兴之佛教,已扩展至欧美各国,盖英、美、德、法,均有佛学会之组织,并有佛教刊物出版,佛教信徒有数百万之多;即反宗教之苏俄,亦有数万人研究佛教;此潜在力量之伟大,诚非一般人所能逆料也。其故何在?揆其原因,际此科学风行之时,物质受用固已登峰造极,而精神不安,实属难以寄托。一般有识之士,审其潮流,察其大势,非有一无丝毫神秘之宗教,不足以安人心;其学说可以公开研究或讨论,其目的可以平等达到并实现。故佛教学说正当此机,何怪乎无翼而飞,不胫而走,非无因也。
我国虽未以佛教为国教,然有二千年之历史,对于我国之文化,实有莫大之关系。且民情、风俗、习惯在在处处,对于佛教均有不可相离之势。不过中国之佛教曾被封建时代所利用,所谓以神道设教,作愚民政策。吾人果能弃沙取金,将其带迷信色彩之附庸品,一廓而清,则理智与人生有关系之学说,一跃而上;理智之佛学,将与《三民主义》可以互相表里,将见中华民族,为世界首屈一指,决非迷信科学者所能想像也。
我台湾沦陷于异族人之手,五十年来固堪疾首,然民众信仰佛教尚未后人。虽一时曾被帝国主义者所利用,纯洁无瑕之佛教,致蒙不白之冤,然亡羊补牢,犹未晚也。
我们教徒果能一心一德,栽培弘法干部人才,将理智正信之佛教,努力宣传,使一般民众对于人生佛教之哲理,深印于脑海中,则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犹如反掌。
际此□□横飞之时,世界将无一片干净土,吾人应如何协助政府,重建新中国?则提倡佛学教育,实不可缓。同人等本此意旨,为国家计,为民族计,故有创办台湾佛学院之举。所望爱国之士,凡有心提倡智育德育者,盍兴乎来。
台湾佛学院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院定名为台湾佛学院。
第二条本院以研究佛学、弘扬佛法、启发智慧、导人为善为宗旨。
第三条本院院址暂设于台湾。
第五条本院设监事会,由发起人推举监事五人至九人组织之。并由监事会推举监事三人至五人,组织常务监事会。
第六条本院设院长一人,综理本院一切行政事务。院长由董事会聘任之,设教务、总务各一人,由院长提名,常务董事会聘任之。
第七条本院经费由董事会筹画之。
第九条本院经费由董事会指定银行保管之。
第十条每月收支报告须经由监事会审查无误,由院刊公布之。
第十二条本院学僧,全系出家男众,年龄在二十岁以上,四十岁以下,体格强健,无不良习气与嗜好,经人介绍并保证其一切行为,由本院考试及格后方准入学。
第十三条本院学僧凡入学时,须填写志愿书及保证书,并二寸半身相片三张,保证金十元,至毕业时发还。
第十四条本院肄业期限,暂定为三年,学膳宿费免收,每月津贴零用五元,教科书由院发给,参考书个人自备。旁听生除免缴学费外,其余一切均须自备。
第十五条本院学僧,如违反院规,得勒令其中途退学;除没收其保证金外,并追缴膳宿及津贴书籍等各费。
第十六条本院学科分为:(1)佛学,(2)国文,(3)英文,(4)常识四科。
第十七条本院董事会每学期开会一次,常务董事会及常务监事会每月得
举行联席会议一次。如有特别事故,得临时召开之。
第十八条本院一切财政公开,预决算及所有院务须经开会通过后施行之。
第十九条本简章如有未尽事宜,经董事三分之一之提议,召开全体董事会议修改之。
赞助、流通、见闻、随喜者,及皆悉回向尽法界、虚空界一切众生,依佛菩萨威德力、弘法功德力,普愿消除一切罪障,福慧具足,常得安乐,无诸病苦。欲行恶法,皆悉不成。所修善业,皆速成就。关闭一切诸恶趣门,开示人天涅槃正路。家门清吉,身心安康,先亡祖妣,历劫怨亲,俱蒙佛慈,获本妙心。兵戈永息,礼让兴行,人民安乐,天下太平。四恩总报,三有齐资,今生来世脱离一切外道天魔之缠缚,生生世世永离恶道,离一切苦得究竟乐,得遇佛菩萨、正法、清净善知识,临终无一切障碍而往生有缘之佛净土,同证究竟圆满之佛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