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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藏传逻辑论式

[林崇安教授] 放大 正常 缩小 背景色

评析藏传逻辑论式

林崇安

(欧阳无畏教授逝世八周年纪念论文集,蒙藏委员会,2000)

一、前言

 

西藏所传的逻辑学,通称为「因明」。因明源自印度,其大量的论典译成藏文后,保存于《西藏大藏经》中,经过历代藏人的钻研,而有进一步的发展,特别是运用因明的论式来辩论哲理,在一问一答中,将佛法的深意剖析入微。这种逻辑论式的具体应用,成为藏传佛教的一个特色。本文先分析逻辑论式的结构及其应用于辩论时的对答,而后评析下列藏传因明论典中的论式,依次为《因轮抉择论》、《因明入正理论》、《正理滴论》、《因明七论入门》、《理路幻钥论》、《诸法明镜》等。最后,评析「正因」的类别,并提出「因正因」来做总结。

二、藏传逻辑论式的结构与对答

 

藏传逻辑的论式,源自印度的因明,以陈那(480AD)的《集量论》及法称(560AD)的《释量论》作为根本的依据。一个完整的因明论式具有三项:(1)有法(2)所立法(3)因。例如论式:

「声无常,所作性故。」

此中,(1)声是「有法」(2)无常是「所立法」(3)所作性是「因」。

「有法」是辩论时的论题主词,又称作「诤依」,汉地习惯用「前陈」来称呼,此项相当于逻辑中的「小词」。

「所立法」又称作「所明」,汉地习惯用「后陈」来称呼,此项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大词」。

「因」就是理由,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中词」。

「有法」与「所立法」结合起来,就成为「宗」,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结论」。上例的「声无常」,就是「宗」。

「有法」与「因」的关联,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小前提」。「因」与「所立法」的关联,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大前提」。因明论式虽不等同于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法,但用后者来解析前者,甚为方便;前述论式依此可写成三段论法如下:

「凡是所作性,皆是无常。(大前提)

声是所作性。(小前提)

所以,声是无常。」(结论)

在藏传的辩论过程中,攻方(问方、立方)不断提出由宗与因所构成的论式,守方(答方、敌方)则只允许回答「赞成」、「不遍」、「因不成」中的一种:

a守方认为该论式无误,就回答「赞成」;

b若认为大前提(由因与所立法配成)不正确,就回答「不遍」;

c若认为小前提(由有法与因配成)不正确,就回答「因不成」。

在这个严格的规范下,攻方便一个论式接一个论式征询下去,守方则就每一论式的正确与否,小心以上述三种中的一种回答。这种攻守的对辩方式,便是藏传佛教研习义理的特色。(注一)

因明论式分成「立式(自续式)」与「破式(应成式)」二种。上述「声无常,所作性故」是佛教内法者的立式。印度有主张声音是常住的「声常论者」;内法者对声常论者,就可以顺着他们的观点给出破式如下:

「声非所作性,常故。」

这个结论(声非所作性)是声常论者所不能接受,但他们若坚持声音是常住,那么,就会落入自相矛盾的窘境。破式便是一种归谬式的辩证方法。藏传的逻辑辩论中,立式与破式由攻方(问方)灵活地运用来问守方(答方),守方一路防守下来,如果守方的回答前后矛盾,守方就落败了。若攻方问不倒对方,那么攻方就算落败了。(注二)

三、评析《因轮抉择论》的论式

 

藏传的《因轮抉择论》及《集量论》中,陈那提出「九句因」来分辨「因」与「所立法」之间的九种情形,其中只有二种是正因(正确的理由),依据同品、异品的配合,九句因的论式如下:

1.同品有,异品有:

「声常,所量性故。」(不定因)

2.同品有,异品非有:

「声无常,所作性故。」(正因)

3.同品有,异品有非有:

「声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不定因)

4.同品非有,异品有:

「声常,所作性故。」(相违因)

5.同品非有,异品非有:

「声常,所闻性故。」

6.同品非有,异品有非有:

「声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相违因)

7.同品有非有,异品有:

「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不定因)

8.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

「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正因)

9.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

「声常,无质碍故。」(不定因)

以上九个论式,都是以「声」作「有法」(小词),所探讨的是「所立法」与「因」之间的合理性;也可理解为是「大词」与「中词」间的关系。

此中,第二句及第八句,中词完全落入大词的范围内,小词也落入中词内,因此是「正因」。

第一句、第三句、第七句、第九句,所用的中词范围只有一部份落入大词之内,因而是「不定因」。

第四句及第六句,所用的中词,完全没有落入大词之内,因而是「相违因」。

剩下第五句是哪一种因呢?由于「所闻性」是「声」的定义,故此论式的中词完全不落入大词(常)之内,因而是相违因,但传统上,把第五句归入不定因,并不恰当。另一方面,由同品及异品的定义来探讨:(1)陈那认为,和「所立法」同类的事物叫做「同品」,和「所立法」异类的事物叫做「异品」。(2)汉地的神泰及文轨二人认为,上二者必须扣除「有法」,也就是说,「有法」本身不可纳入同品或异品之内。在藏传因明论式的应用上,同品与所立法(大词)是同一范围,包含「有法」(小词),合于陈那的看法;但是「因」(中词)要加上一个限制:「因」不能与「有法」完全相同,也就是说,「中词」不能与「小词」完全相同,如此才能进行推论。例如,论式若为:

「声无常,声故。」

此中只有二词(声及常),并不完备,不能用来推理。在三段论法上,也不允许只有二词。接着再看第五句的「同品非有,异品非有」的内涵,此与第一句「同品有,异品有」刚好相对立。第一句的「因」是「所量性」,其意义是所认知到的东西,也就是「万有」(存有、存在)的同义字。由于「所量性」的范围含摄同品(常)及异品(无常),因此说是「同品有,异品有」。依此来看,「同品非有,异品非有」应是以「无」来作「因」,故第五句的论式例子,应考虑为:

「声常,兔角故。」

如此,兔角(为无)不落入常,也不落入无常的范围,如此才符合「同品非有,异品非有」。

总之,九句因是对大前提(因与所立法合成)的分析,此中只有二种是正因(第二句及第八句),其余的不定因及相违因都是属于「似因」。

四、评析《因明入正理论》的论式

 

藏地所传的《因明入正理论》有二种译本,第一本《量论入正理论》是由汉译本译成藏文,第二本《量入正理门论》是再用梵文校译而成;此论为陈那的弟子天主(520AD)所造。天主将不定因归纳为六种:

1.共不定因(九句因之第一句)

2.不共不定因(九句因之第五句)

3.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不定因(九句因之第七句)

4.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不定因(九句因之第三句)

5.俱品一分转不定因(九句因之第九句)

6.相违决定不定因

此中,不共不定因为九句因之第五句,在上节已讨论过。此处天主额外多出「相违决定不定因」,他说:

相违决定者,如立宗言:「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立:「声常,所闻性故,譬如声性。」此二皆是犹豫因故,俱名不定。

此中有二个论式「声无常,所作性故」及「声常,所闻性故」;前者胜论所主张,后者声生论所主张,二者的结论(宗)不同,应各就其理由(因)来判定其正确与否,若为不定因,就并入九句因的不定因之中;若为相违因就归入九句因中的第四句或第六句中,不应额外立出「相违决定不定因」,以免混淆。

天主对相违因也归纳出四种:

1.法自相相违因:(九句因之第四及第六)

2.法差别相违因:

「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

3.有法自相相违因:

「有性非实,有一实故。」

4.有法差别相违因:

「有性非实,有一实故。」

此处,只有第一种(法自相相违因)是属于九句因中的相违因;其他三种(法差别相违因、有法自相相违因、有法差别相违因)是天主所多出的:所举的论式例子中,「他」、「有性」都涉及印度不同宗教的哲学思想,汉地早期因明学者费了很多心血来探索这些他们不熟悉的东西,得不出具体的结果,反而由于晦涩而阻碍了汉地因明的发展。在陈那的因明中,天主额外提出了一种不定因及三种相违因并没有多大的帮助,反而把因明弄复杂了。

天主对「不成因」共列出四种,与陈那的《正理门论》(注三)相同:

1.两俱不成因:

「声无常,是眼所见性故。」

2.随一不成因:

对声显论立:「声无常,所作性故。」

3.犹豫不成因:

「彼处大种和合火有,似烟雾等有故。」

4.所依不成因:

对无空论立:「虚空实有,德所依故。」

不成因是指「有法」与「因」所构成的小前提中,所提出的「因」不合理。此处的第一个论式中:「声是眼所见性」便是错误的小前提,因为声是耳所闻性,不是眼所见性;此论式中的「眼所见性」便是「不成因」。若用在「有法」及「因」上的术语,对方不能了解而起犹豫,这种术语也不应马上使用,否则就成为「犹豫不成因」。至于「随一不成因」及「所依不成因」,虽依据者双方思想背景而有不同的取舍,但真理毕竟是经得起观测或事实的考验,何种结论(宗)是正确的,最后必须与事实结合,不可以说二者都正确。

总之,《因明入正理论》中,在大前提的探讨上,比九句因(含正因、相违因、不定因)多出许多细类(如,有法差别相违因),反而造成晦涩。在小前提的探讨上,共列出四种不成因,这点则是遵循陈那的看法。

五、评析《正理滴论》的论式

 

法称的《正理滴论》及《释量论》传到西藏后,甚受重视,有关「正因」的定义及类别,《正理滴论》说:

「唯三相因者,决定于所比唯有、唯于同品有及于异品唯无。……

三相者,唯有三种因,谓不可得因、自性因及果因。」(注四)

什么是正因?在藏传的因明中,以「因是三相」为正说,而不是「因有三相」,因此,正因必须是(1)决定于所比唯有(因是宗法),(2)唯于同品有(因是随遍),(3)于异品唯无(因是倒遍)。此点合于世亲(320AD)再《如实论》中所说的:

「我立因三种相,是a根本法、b同类所摄、c异类相离,是故立因成就不动。」

以「声无常,所作性故」为例,其「因」为所作性:

a小前提「声是所作性」正确时,此中所列的「所作性」就是根本法(宗法)。

b大前提「凡是所作性,都是无常」正确时,此中所列的「所作性」就是同类所摄(随遍、同品定有)。

c大前提「凡非无常,都非所作性」正确时,此中所列的「所作性」就是异类相离(倒遍、异品遍无)。

故可看出,在此例中,「所作性」是a宗法、b随遍、c倒遍,因此是一个正因。

在前面所引的《正理滴论》中,列出正因有三类,其论式如下:

1.不可得正因:

「于某方无瓶,瓶以量识不可得故。」

2.自性正因:

「此是树,沉香树故。」

3.果正因:

「彼处(如,烟山)有火,有烟故。」

接着,法称将「不可得正因」的类别再细分成十一种,其论式中的「所立法」都是一否定词,列之如下:

1.自性不可得之不可得正因:

「此处无烟,若有则可觉知但不可得故。」

2.果不可得之不可得正因:

「此处无有生烟之无阻亲因,无烟故。」

3.能遍不可得之不可得正因:

「此处无沉香树,无树故。」

4.自性相违可得之不可得正因:

「此处无有冷触,有火故。」

5.相违果可得之不可得正因:

「此处无有冷触,有烟故。」

6.相违遍可得之不可得正因:

「实物生后未定灭坏,须待他因故。」

7.果相违可得之不可得正因:

「此处无有生冷之无阻亲因,有火故。」

8.能遍相为可得之不可得正因:

「此处无有雪冷之触,有火故。」

9.因不可得之不可得正因:

「此处无烟,无火故。」

10.因相违可得之不可得正因:

「此处无人汗毛竖立,有火故。」

11.因相违果可得之不可得正因:

「此处无人汗毛竖立,有烟故。」

以上许多论式,以有「烟之冒起」来进行一系列的推论:在烟冒起之处有火,有火则没有生起寒冷之亲因,有火则没有冷触、没有霜雪之感的冷触、没有人会汗毛竖立等等。以上「法称十一式」开启后人研究「不可得因」的大门,藏传因明对此更是加以细分、严密化。不可得因之重要,在于成立否定式的命题,例如:

「诸法无自性,缘起故。」

此中,否定了诸法的内里实在性,而以「缘起」作正因来成立它,这便是一个显著的例子。

六、评析藏人因明论着中的论式

 

《因明七论入门》是西藏格鲁派祖师宗喀巴大士(1357AD)的因明著作,对「境」、「有境」、「推理」等作了精要的归纳与分析(注五)。「境」是对万有的研究,给予分类与定义。「有境」是对能诠语言及心识的研究,现量和比量的分类与定义属比。对「境」之进一步分析,依据相违与相属、遮与立、总与别、一与异、义相与名标等等论题来研究,这些是因明的基础。在「推理」上,有「自义比量」与「他义比量」二种。在「自义比量」中,以自续式(立式)来分析各种正因与似因。在「他义比量」中,以应成式(破式)来说明答辩时论式的运用。后期藏传格鲁派的因明入门论着,大都依准宗喀巴大士的规范,而在定义及分类上则更趋细腻,但所举的论式例子则较浅显易懂。以下综合普觉强巴(1825AD)的《辨析量论意义摄类‧理路幻钥论》(注六)、楚村南杰的《因理论‧诸法明镜》(注七)等著作,讨论其中的论式。首先,在「因」的理论,将正因分成果正因、自性正因、不可得正因。

果正因分成五种如下:

1.成立直接因之果正因:

「烟山有火,有烟故。」

2.成立因先行之果正因:

「天空之黑烟,(自因)火已先生起,烟故。」

3.成立总因之果正因:

「五取蕴有自因,暂时生起故。」

4.成立别因之果正因:

「看见青色之根识是有自己之所缘缘,是一种没有所缘缘就不生起之实物故。」

5.随因法比度之果正因:

「于口内含糖,前一刻糖味有引生此刻糖色之功能,有此刻之糖味故。」

以上五个论式,都是由「结果」推究「原因」,例如,由「有烟」推究出「有火」。

自性正因分成(1)观待差别(有作者)自性因(2)净除差别(无作者)自性因。前者又分成(a)直示作者之自性因、(b)暗示作者之自性因,论式如下:

1a.观待差别直示作者之自性因:

「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

1b.观待差别暗示作者之自性因:

「声无常,所作性故。」

2.净除差别无作者之自性因:

「声无常,实事(事物)故。」

以上三个论式,以不同理由成立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直示有作者;「所作性」是间接指出被造作出来,「实事」则只表示声有其功用而已。

不可得正因的类别,在藏地因明学者的研究下,分成许多细类,其论式例子列之如下。

甲一、不能显不可得正因(分二)

乙一、不能显系方不可得(分三)

1.不能显因不可得:

「于前面地上,对鬼存疑者心中没有肯定『这里有鬼』之决断识,他心中没有『于前面缘到鬼』之量识故。」

2.不能显能遍不可得:

「于前面地上,对鬼存疑者心中不立出『这儿有鬼』之宗,他心中没有『于前面缘到鬼』之量识故。」

3.不能显自性不可得:

「于前面地上,对鬼存疑者心中没有肯定『这儿有鬼』之决断识,他对此决断识以量识不可得故。」

乙二、不能显违方不可得

「于前面地上,对鬼存疑者心中没有肯定『这儿有鬼』之决断识,有故。」

甲二、能显不可得正因(分二)

乙一、能显系方不可得之不可得正因(分四)

1.能显因不可得:(法称第九式)

「于无火夜晚之大海无烟,无火故。」

2.能显能遍不可得:(法称第三式)

「于无树之石寨无沉香树,无树故。」

3.能显自性不可得:(法称第一式)

「于无瓶之处无瓶,瓶以量识不可得故。」

4.能显亲果不可得:(法称第二式)

「于无烟之处无有生烟之亲因,亲果烟无故。」

乙二、能显违方可得之不可得正因(分二)

丙一、不共存相违(分三)

丁一、色法不共存(分六)

1.因相违可得:(法称第十式)

「东方之火于寒果汗毛竖立无减不共存,火故。」

2.能遍相违可得:(法称第八式)

「东方之火于雪冷之触无减不共存,火故。」

3.自性相违可得:(法称第四式)

「东方之火于寒触无减不共存,火故。」

4.相违果可得:(法称第五式)

「东方之烟猛冒于寒触无减不共存,烟猛冒故。」

5.果相违可得:(法称第七式)

「东方之火于寒冷之无阻因力无减不共存,火故。」

6.因相违果可得:(法称第十一式)

「东方之烟猛冒于寒果汗毛竖立无减不共存,烟猛冒故。」

丁二、心法不共存

「直接对治人我执之声闻修道无间道,于人我执无减不共存,是人我执之直接对治故。」

丁三、心不相应行法不共存

「东方之乌鸦于猫头鹰无害不共存,是乌鸦故。」

丙二、相互断除相违

「芽生已复生无意义,有故。」

以上这些不可得正因的「所立法」都是否定词,其「因」则否定或肯定词皆可用。论式在此处已变得更为严密。例如,法称在《正理滴论》中的第四式「此处无有冷触,有火故」,以「有火」来推出没有寒冷的感觉。而此处的论式「东方之火于寒触无减不共存,火故。」表示出「东方之火」、「火」、「没有寒触之事物」三者的范围依次增大(分别是形式逻辑的小词、中词、大词)。

接着,探讨藏人因明著作中的似因(不正确的理由);似因分成相违因、不定因、不成因三类。相违因有两种,论式如下:

1.同品非有,异品有之相违因:

「声常,所作性故。」

2.同品非有,异品有非有之相违因:

「声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

另一方面,相违因也可由三种因的相违立出:

1.相违果因:

「烟山无火,有烟故。」

2.相违自性因:

「声常,所作性故。」

3.相违不可得因:

「于无树之石寨有沉香树,无树故。」

以上的「所立法」无火、常、有沉香树都不正确,必须是其反面(有火、无常、无沉香树)才是正确。相违因是来自「中词」与「大词」之间没有任何的交集,而正确的「因」,必须是整个「中词」完全落入「大词」之内,也不可以只有一部分落入。

不定因分成不共不定因及共不定因。前者不共不定因的论式是:

「声常,所闻性故。」或:

「声无常,所闻性故。」或:

「活生生之肉身有人我,具命故。」

此处所用的所立法「人我」根本不存在。因此与「具命」(具有生命)的关联,可说是「同品非有,异品也非有」。

共不定因主要分成(1)直接不定因(2)具余不定因。

此中,直接不定因就是陈那九句因中间的第一句、第三句、第七句及第九句,但所举论式例子有出入:

1.同品有,异品有(第一句):

「声常,无兔角故。」

2.同品有,异品有非有(第三句):

「声常,所量故。」

3.同品有非有,异品有(第七句):

「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姓故。」

4.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第九句):

「声常,不具智慧故。」

具余不定因有二种:

1.正确具余不定因

于「一切智」心存怀疑者,对他立出:

「对面演说者非一切智,演说故。」

2.相违具余不定因

同上例,但立出:

「对面演说者是一切智,演说故。」

最后,不成因的类别及论式细分如下

甲一、观待意义之不成因(分三)

乙一、所依不成因(分二)

1.因无体性不成因:

「士夫是苦,兔角所撞故。」

2.有法无体性不成因:

「兔角无常,所作故。」

乙二、无差别不成因(分三)

1.因与所立法非异不成因:

「声无常,无常故。」

2.有法与因非异不成因:

「声无常,声故。」

3.有法与所立法非异不成因:

「声是声,所做性故。」

乙三、因意不符有法之不成因(分二)

1.因于有法不符之不成因:

「声无常,眼识之所取故。」

2.因于有法一分无有之不成因:

「树有心识,晚上树叶卷缩睡眠故。」

甲二、观待心理之不成因(分四)

1.于因体性犹豫不成因

于鬼存疑者,对他立出:

「声无常,鬼之量识所量故。」

2.于有法体性犹豫不成因

于鬼存疑者,对他立出:

「鬼之歌声无常,所作性故。」

3.于因及有法犹豫不成因

对不知孔雀何处有者,立出:

「于三山谷之间有孔雀,孔雀鸣故。」

4.没有无过失欲知有法之不成因

对擅长因明正理的法称立出:

「声无常,所作性故。」

甲三、观待辩论者不成因(分三)

1.观待立论者不成因

数论派对佛教徒立出:

「乐之认知无心,具生灭故。」

2.观待敌论者不成因

耆那派对佛教徒立出:

「树有心识,剥皮则死故。」

3.观待立敌双方不成因

正理派对数论立出:

「声无常,所作性故。」

以上列出藏传因明论式中的各种正因与似因的细类,属于立式(自续式)。至于破式(应成式)的列出,例如,对方若赞成「烟山无火」,则可立出破式:

「烟山无火,无火故。」

若对方赞成「声常」,则可立出破式:

「声非所作性,常故。」

若对方赞成「于无树之石寨有沉香树」,则可立出破式:

「于无树之石寨有树,有沉香树故。」

这些破式的结论,便是归谬而来,在于使对方自相矛盾而落败。将立式与破式运用到佛法义理的辨证,便是藏传佛教的特色所在。

七、评析正因

首先,正因中的「果正因」,一般以「烟山有火,有烟故。」作为范例。其中,以结果(有烟)来推断出原因(有火)。这是依据「若有果,则必有因」的原理。在日常的现象中,常是许多原因造成相似的结果,因而要额外地小心。例如,由于下雪、雪融、洒水、淹水都会造成地湿。若立出论式:「此处下雨,地湿故」则会落入「不定因」,必须排除其他因素立出:「此处下雨,地湿且无雪融现象、无洒水、无淹水等故。」才能接近正确,此处如何将相关的其他因素(等)都找到,有时有其困难。这一点犹如侦探的推理,要多方搜集各种线索(当作是可能的正因),将不相干的资料排除,才能使结果明朗。

在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另一大前提是「若有因,则将有果」,例如,「若大地震,则部份旧屋将倒塌」,以此为大前提,可立出论式:

「此城部份旧房屋将倒塌,有大地震故。」

此处将「大地震」作原因推出结果(部份旧屋将倒塌),算不算是一种正因呢?这种正因与「果正因」并不相同,带有预测的性质,但在今日科技时代时常用到,例如:

「此人有百分之八十被治好的机会,接受该医师手术故。」

这是一种带有机率的结论;另一种则是甚为必然的结论(也可说是机率近乎百分之百者),是由无阻亲因直接产生亲果的情况,论式如:

「水库水量将激增,上游山区豪雨故。」

此中「水库」是有法(小词),「水量将激增」是所立法(大词),上游山区豪雨是因(中词);在这论式中,是由原因(上游山区豪雨)来推出结果(水量将激增)。此种情形不同于「果正因」之由结果推知其原因。又如论式:

「地球磁场将起扰动,太阳表面发生闪焰故。」

「今年秋收不佳,夏天台风频临故。」

「某日十时此都市将黯然无光,日全蚀故。」

「此鸟将必死,已出生故。」

「此玻璃将必破碎,人为造成之物故。」

「此邮件不能如期到达,受罢工影响无人送递故。」

「此人必被烫伤,跌入沸水且无防护故。」

以上这些由「因」来断定「果」的情形,可说是一种「因正因」;此时大词是「果」,中词是「无阻亲因」。

至于自性正因,不外是对「万有」各项类别、范围大小的正确掌握,其论式格式是标准的「小词、大词、中词」,例如:

「瓶是有为法,色法故。」

有关「不可得正因」的论式,其特色在于以否定词表现在「所立法」(大词)上,许多不可得因可归纳至果正因及自性正因之中。

例如,论式:

「于海底无烟,无火故。」

此中,大前提是「若无火,则无烟」,也等于「若有烟,则有火」,这二句分属于「果正因」的「倒遍」(异品遍无)及「随遍」(同品定有)的类型。这是从「火」及「烟」的因果关系来分析:「有果必有因」、「无因必无果」。但若将「无烟」、「无火」从范围的大小来分析,则「海底」、「无烟(之事物)」、「无火(之事物)」三者的范围依次是小、大、中,故上列论式合乎自性因的立式。

又如,论式:

「此处无沉香树,无树故。」

将「无沉香树」、「无树」视为「自性因论式」中的「大词」及「中词」也是正确的。因此,「无树」也可视为是自性正因。

接着来分析「自性相违可得之不可得正因」的论式:

「东方之火于寒触无减不共存,火故。」

将「东方之火」、「于寒触无减不共存(之事物)」、「火」三者比较范围之大小,显然依次是小、大、中,此处「火」可视为是自性正因。但若论式立为:

「此处无有冷触,有火故。」

此时大前提为「若有火则无有冷触」,是属于「若有因则有果」的一种类型,此时的因果关系要以「亲因、亲果」来密切结合才算正确,上列论式在这情况下,可视为「因正因」。同样情况是「果不可得因」的例子:

「于无烟之处无有生烟之亲因,亲果烟无故。」

此中大前提「若亲果无烟,则无有生烟之亲因」,是属于「若无亲果,则无亲因」的类型,此同于「有亲因,则有亲果」,故可视为与「因正因」同一类。

八、结语

以上全面评析藏地所传的逻辑论式,可看出西藏的因明论着对「正因」及「似因」进行了细腻的归类与剖析,其基本精神仍然是承袭印度陈那及法称的因明见解,其特出处是能将因明论式运用到辩论之对答上。在今日科技时代,「正因」除了传统所说的「果正因」、「自性正因」及「不可得正因」外,尚有「因正因」的有待建立以补不足之处。

注释

注一:可参考拙著《西藏佛教的探讨》,台北慧炬出版社出版,1993。

注二:可参考拙著《佛教因明的探讨》,台北慧炬出版社出版,1991。

注三:《佛家逻辑》,沈剑英着,解释《因明正理门论》甚详,台北商鼎文化出版,1994。

注四:《正理滴论》有三种汉译文,收在《因明研究》中,刘培育编,吉林教育出版社,1994。此处译文,依藏文原文译出。

注五:《因明七论入门》汉译文收在《中国逻辑史资料选》〈因明卷〉中,虞愚、杨化群、黄明信主编,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

注六:《辨析量论意义摄类∙理路幻钥论》汉译文收在注五之〈因明卷〉中,改称《因明学启蒙》。

注七:《因明论∙诸法明镜》藏文本,收在《理路开门幻钥首册》中,DrepungLoselingLibrarySociety,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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