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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经》简读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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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经》简读之十四 
 

  3.1.31由于有《吠陀》为据。
  这是正理派说的话,他说,我为什么说人身是由地极微组成的呢?我的理由是啥?就是因为吠陀经典上说过这样的话,所以我说人身是由地极微组成的。吠陀经我没有见过,我看过巫白慧的《印度哲学??吠陀经探义和奥义书解析》,你们也可以看看,我手边儿就有。关于这一句话,刘金亮先生引用了这样一句,“(上帝说)我从太阳中造出眼睛,从地中造出身体”,这个就是正理派说的吠陀依据。刘金亮先生话中的上帝说,肯定不准确,古印度不说上帝的。吠陀经典有好几部,也不晓得刘金亮先生引用的话是出自哪儿。姚卫群先生说此处指奥义书,说奥义书中提到身回归于地等,因此地等是身的根源。我手边儿有徐梵澄的《五十奥义书(修订本)》不过我还没有找到要找的话,因为这本书那么厚,找起来不容易。注意,姚卫群先生的话中说“身回归于地等,因此地等是身的根源”,有个“等”字儿,就是说姚卫群先生前后也是一致的,刚才说了,姚卫群先生说身是由地大为主的五大构成的,这儿我说了人家话中有个“等”字,这是一致的,没有问题,所以,我们对于姚卫群先生与刘金亮先生不同的地方,只能存疑,千万不要否定什么。
  下边儿是第七节,感官及元素。

  3.1.32当眼球存在时才有感知(视觉),但眼球却不必与物质接触,所以有疑问。
  这是一个疑问,说:眼睛不与物体接触就可以感知,那么,眼睛是什么组成的呢?它是不是由非物质性元素构成的呢?若是非物质性元素构成的话,这种非物质性元素是不是弥漫于一切处呢?也就是说,眼睛是物质性的还是非物质性的呢?这是一个得讨论讨论的问题。以下就开始与数论派讨论,中间间或有别派插言的我另说出来。

  3.1.33(有人说)由于眼球可见大,也可见极微,(所以眼球不是由物质元素构成的)。
  关于这一句到底是什么派说的,有不同的说法,恒河主查说是数论派的观点儿,而沈剑英先生说“日译者注:微尘(小)大,胜论派所说”。到底是胜论派还是数论派,咱们就不管了。咱们只要知道这一句是说啥的就可以了。这一句是说:眼睛不是物质性元素组成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眼睛既可以看见大的东西,也能够看见小的东西。不过,刘金亮先生译成极微,我不知道准确不准确,因为眼睛能看见极微我不知道。姚卫群先生、沈剑英先生都没有说极微,都说是大、小而没有说小到极微。

  3.1.34大小都能见到是由于光线与物体的特殊结合。
  这一句说,我不但能看见大的东西,还能看见小的东西,这都是因为光线和物体结合在一起了的结果,要是光线和物体不能够结合的话,我就看不见任何东西了。不过注意,这里的光线不是阳光、灯光等光线,而是眼睛所发出的光。至于说眼睛能不能发光,当时的人都认为是可以的,连咱中国也有目光这个词,说一个人看东西准就说这个人很有“眼光”。现在人认为眼睛是不能发光的。这里说,眼睛可以发出光,这光就是由物质成分组成的,我怎么看见这个茶杯呢?就是因为眼睛发出的光被茶杯挡住了。
  经文中有一个“特殊结合”,按古注说特殊结合包括:(1)眼睛的组成部分与物体组成部分结合;(2)眼睛的组成部分与物体整体的结合;(3)眼睛整体与物体各组成部分的结合;(4)眼睛整体与物体整体的结合。这个实际上没什么特殊的。到底经文想说明什么呢?经文是说:若眼睛的组成部分与物体整体结合了,就是看见小的东西,要是眼睛的组成部分与物体的组成部分结合了就是看见大的东西。比如说,你可以一眼看见全部的茶杯,这茶杯就是小的,你一眼看不见转个杭州城,杭州城就比这个茶杯大多了。眼睛的整体是指两只眼睛,眼睛的组成部分是一只眼睛,或者说眼睛的整体是正常的眼睛,眼睛的组成部分是有毛病的眼睛。

  3.1.35(有人说)不对,因为看不到它(指眼睛发出的光线)。
  反驳了。你说有“眼光”存在,眼睛要是真会发光的话,就该象灯光、火光一样可以觉察得到,即使象镜子的反光也是可以觉察得到的,可是眼睛发的光谁能觉察得到?就是说,眼睛根本就不能发光。

  3.1.36“感知不到”不能成为不存在的理由,因为可以推知。
  正理派说:现量觉察不到可以由比量把握呀。推理的依据是什么?就是视线可以被障碍!

  3.1.37知觉(与非知觉)取决于实体和属性的不同特点。
  这是接着上一句的话来的,说:要想觉察到某事物,一个是事物有实体,一个是表现出属性,有实体就是能够表现出量的大小,眼光没有量的大小,但它表现出属性了,二者只具其一,所以你不可觉察。或者说,有些是物质实体,有些是物质的属性,如空中的水汽,尽管我们可能看不到它们,但却能感知得到,这是它的属性的特点(即水性的特点)被感知到了。既然特点不一定从属于物质实体或属性,那么感知也就没有一定之规。  3.1.38对颜色的感知来自于颜色与物质的多种组成成分间的关系和颜色的特性。
  光的表现形式有多种。比如阳光,这是可见、可触的;比如灯光,它是可见但不可触的;还有可触不可见的,象空中的水汽等;还有不可见不可触的,比如目光。也就是说,它表现出各种各样的特征,你不能要求它一样的。你拿阳光来比拟目光不行。这里的可见就是可以看见,可触是可以摸着,因为光是火性,对光的摸得着就是有热的感觉,阳光的可触是觉得阳光温暖。灯光的不可触是指灯光可照明但不能让人产生热的感觉。空中的水汽比如说蒸馒头时刚拿开笼盖不一会儿,刚拿开时白汽腾腾的,过不一会儿看不见白汽了,但你手往边儿上一放,还感觉到热。

  3.1.38a毫无例外地受到阻碍的东西是由物质组成的。
  有质碍的都是由物质成分组成的,佛教中称之为色法。

  3.1.39感官(根)的构成是根据人的业力来的,是为人的目的服务的。
  人的感官是为人服务的,但要受不少的限制,这限制就是因业力而有的,比如说人长有眼睛,人长眼睛是干什么的?就是要凭眼睛看东西的,这就是人长眼睛的目的,长眼睛也就是为了这个目的而服务的。要认识东西就必须得与东西接触,眼睛自己不能够接触,就由眼睛所发出的光去接触,这时要要求光不能有色,因为要是有色的话,有色光会干扰人们认识所要认识的对象。这些都是业力的关系,业力怎么来的?就是以前所做的好事儿、坏事儿所留下来的影响。感官都与业力有关,有人的感官很锐利,有的人的就不行,象我,就是近视,就是眼根不好使。

  3.1.40(有人说)目光不可见,就象中午看不见流星的光一样。
  这个人说了,说眼光本来是可见的,不过因为外边儿的光太亮了而已,就象白天看不到星星一样。

  3.1.41不对,因为即使在晚上也看不到(目光)。
  不对,到夜里就不能说外边儿的光太亮了吧,但你仍然看不见眼光。

  3.1.42看不见是由于没有显现,因为在外界光的帮助下才能达到物体。
  按刘金亮先生的注释来说,这句话很不连贯。看不见眼光是因为眼光根本就没有显现。接着经文又说,一个东西可不可以看见,不但需要自身光的显现,还要外界光的帮助,眼光自身是不显现的,所以即使有外界光的帮助你也照样看不见。但是,按姚卫群先生先生的译本,说并不是眼光根本就没有显现,而是眼光本身太微弱。

  3.1.43还因为只有当光在显现状态时才有盖过的问题。
  眼光在显现的时候,你才能说太阳光盖过了眼光,但眼光根本就没有显现,怎么能说你太阳光盖过了眼光呢?就是说,你与敌人作战,才有战胜、战败,但现在根本就没有敌人,你有战胜与战败吗?我总不能与风车作战吧。

  3.1.44还因为在夜间能看到夜行动物的目光(因此,人也一定有目光)。
  人肯定有眼光,比如说,你夜里到没有人的树林里去,有时候能看见狼,狼眼发出的光你就能看见。人与狼一样都是动物,所以,人一定也有眼光。

  3.1.45(有人说)在目光不接触到物体时也可以看见,因为在有玻璃、云母、薄膜、水晶隔开时也能看见。
  看东西不一定非要接触才行,比如说我看书,鼻子上架着眼镜,眼镜把眼睛与书隔开了可我还能看见。眼镜有各种各样的材料做的,有玻璃、水晶等等。有它们隔着还照样能看见,对我来说,有眼镜隔着我反而看得更清,要没有眼镜我就看不清了。也就是说,感官与认识对象的接触并不是认识的原因。

  3.1.46上述观点不能驳倒我们,因为被墙挡住时就看不见。
  你凭这就想驳倒我?呸!被眼镜隔开你能看见,被墙隔开你能看见吗?要是你有看穿墙的本事我服你~~

  3.1.47上述情况下还是有接触,因为没有(真的)障碍。
  再说了,你说戴着眼镜就是隔开了,其实那是隔开了吗?根本没有~~

  3.1.48因为阳光在射向易燃物时没有被水晶挡住(所以水晶同样也挡不住目光)。
  比如说阳光在射向东西时你拿水晶去挡,能挡住吗?你拿水晶做个聚光镜,反而更容易使东西烧着。就是说水晶根本挡不住光,眼光你也是挡不住的,所以,眼光与东西根本就没有被水晶眼镜隔开,还是有接触的。

  3.1.49(有人说)不对,因为有特性互现的问题。
  这是说,眼光能到达有水晶挡住的东西,可是却不能到达有墙壁挡住的东西,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水晶与被它挡住的东西在性质上互有关联。

  3.1.50就象由于镜子和水的透明特性,我们能够看到东西一样,穿过水晶我们也可以看到东西。
  这一句话是这么说的,说:你戴着眼镜,或者是玻璃的镜片或者是水晶的镜片或者是树脂的镜片等什么的都可以,你的脸(眼睛)和所要认识的事物都可以在镜片中反映出来,这就是说镜片有透明的性质,与此类似的,只要有透明的特征,事物就可以反映在被隔着的透明的障碍物上,但墙壁不具透明性,它什么也反映不了,也就是说,我们是不是可以透过障碍物看见事物,主要是取决于障碍物的性质。

  3.1.51对于感知到的和推理推出来的东西,不能强加给或否定它们的特性。
  这句话是说,对于要认识的事物,没有的性质我们不能给强加,你想强加也强加不上去,就象头上安头一样,安不上去。要是它有这性质你也就不能否定,因为实际上你也根本否定不了。水晶有透明性,你就否定不了,墙壁没有透明性,你就加不上去。
  经文中说的“感知到的和推理出来的”,其“感知到的”是指现量得知的,其“推理出来的”是指比量得知的,无论是现量得知的还是比量得知的,都是正确的,若是错误的现量,则咱们知道,就该称为似现量了,要是错误的比量,那就是似比量了。
  接下来是感官的多样性,这是第八节。

  3.1.52由于不止一个不同东西占据不同的场所,而另一方面一个整体也占有不同场所,所以(关于感官是一还是多的问题)有疑问。
  也就是说,感官是一还是多呢?得讨论一下。为什么会有这个疑问呢?经文上说,“不止一个不同东西占据不同的场所”,就是说,有很多东西都是占据很多(大)的场所的,眼睛既占鼻骨左边儿又占右边,耳朵也是既占左边儿又占右边儿等,另外呢,“一个整体也占有不同场所”,所以才引出了讨论感官是一还是多的问题。

  3.1.53(有人说)(感官都)不在皮之外(即感官都属于皮)。
  有人就说了,这还是数论派的说法,说:感官都在皮里边,所以感官都应该属于皮(的一部分)。就是咱们说的,都在身体上,都是身体的一部分,离了身体就没有眼、耳、鼻、舌根了。咱们也常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

  3.1.53a不对,因为其它感官(根)的对象(境)不能(被皮)感知。
  说感官都属于皮是不对的,为什么呢?因为各个感官它们的所对境都不相同。根据根与境的相对,我们就不能说其他感官都属于皮。再说了,要是其他感官都属于皮的话,则感官就没有好几种而只有一种了。  3.1.54(还有),你的观点不对,因为不能同时感知(不同)对象。
  再说了,意识一次只能与一个感觉相通,若其他感官都属于皮(即都是皮的一部分)的话,则就应该一次与好多感官相通了,一次与好多感官相通,就应该一次有好多认识生起,但实际上不是这样的,可见感官不可能是只有一??皮。

  3.1.54a因为感知不同物体就象通过皮的特殊部分感知烟一样。
  这是另一个人说的,说:对其他根的所对境的感知就象皮的特殊部分感知烟一样。其他根就是指皮以外的根,“皮的特殊部分”就是指眼、耳、鼻、舌,它们都是皮的特殊部分。现在举出的是感知烟,感知烟的是眼根,眼能看见烟。这句经文就是说,要想看见烟,其实就是用的皮根上的特殊部分??眼。就是说,外人把眼、耳、鼻、舌等不叫成根,而把它们叫做皮根的特殊部分。

  3.1.55a上述说法没有道理,按上面的说法,“皮的特殊部分”是不是感官的一种呢?如果是,则感官不止一个;如果不是,则它能有“触”以外的感知吗?
  这一句就是对上一句的反驳,3.1.54a是数论派说的话,3.1.55a是正理派的反驳。正理派说:不对,如果说眼、耳、鼻、舌等,只是皮的特殊部分,那么这皮的特殊部分是不是一种感官?你要是说是的话,则感官就不只有皮一种;要是你说不是的话,则就不可能有触以外的感知了,怎么说也不通。

  3.1.55不仅有“皮”一种感官,因为有空间阻隔的问题。
  这是说,若只有皮一种感官的话,则只要不是直接接触到我们身体的东西就感知不到了,因为皮只能感知到直接接触的东西,稍微远一点儿的东西,只要不是直接接触到的,皮就不能感知。再说了,因为我们不可能同时感知到色、味、香、触等,这就说明了我们不能只有皮这一种根,而应该还有其他的根,要是没有其他的根的话,则就说不通了。  3.1.56由于感官的对象有五种,(所以感官也有五种)。
  境有五种,所以感官也必需有五种,这样才能够一一对应得起来。境就是色、声、香、味、触,根就是眼、耳、鼻、舌、皮。

  3.1.57(有人说)不对,因为感知的对象有许多,(如坏气味、好气味等)。
  数论派论师说:感知的对象多得很呀~~比如说香有好、坏;色有黄、兰;声有高、低;味有苦、酸等,若感知的境要与根一一对应的话,岂不是要好多的根了,这还有个穷尽吗?

  3.1.58不能驳倒我们,因为气味等从未超出气味之性(即虽然气味有多种,但它们都是气味,同属一类)。
  正理派说,不对,好香、坏香都是香,都属于香的范畴,只要鼻根就可以了,鼻根来辨别它们;各种各样的声都是声,都属于声的范畴,用耳就可以辨别了;各种各样的色都是色,都属于色的范畴,用眼就可以辨别了等等等等。所以根是不需要无穷无尽的。

  3.1.59(有人说)只有一种感官,因为都没有超出感知对象(即尽管有多种,但它们都是感知对象)。
  数论派就说了,说:要是这样说的话,好多的境都是认识对象呀~~是不是也就不需要那么多的根。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说有各种各样的声,高呀低呀的,都不相同,有八十分贝的,有九十分贝的、有一百分贝的等,我说有这么多,你却只不过是用了个上位概念把我的八十分贝声、九十分贝声、一百分贝声等等都给包括进去就行了,你说都用耳一个感官就够了。你要是这样干的话,我也可以这样干:各种各样的境,无穷无尽,我就给个上位概念??认识对象??统统把它们都包括进去,这样一来,只要一个根也就够了。

  3.1.60不对,因为(1)五种感知的特点、(2)感官各自的位置、(3)各种感知的过程、(4)各感官的形状(大小)、(5)感官的来源都是五种,(而不是一种)。
  正理派说,不对,举出了五个方面。感知的特点就是指视、听、嗅、味、触,这是五种。感官的位置就是眼、耳、鼻、舌、皮的位置不同。感知的过程就是指眼通过眼光把握事物、皮通过接触把握事物等,也是五种。感官的形状就是指眼是圆圆的黑葡萄一样等等。感官的来源是指鼻是来源于地元素??由地元素组成;舌来源于水元素??由水元素组成;眼来源于火元素??由火元素组成;皮来源于风元素??由风元素组成;耳来源于空元素??由空元素组成等。这里应该注意,尤其是第五,按照正理派的说法,各个感官绝对不能是由五大元素组成,只能说具有五大元素的特性而已,比如说眼,只能说眼具火性等,因为很明显地眼还具有水性??水汪汪的大眼睛。
  这都是五个方面,怎么能说根只要一个就够了呢?

  3.1.61(五根具有五大元素的性质)因为通过它们可以分别感知不同元素的特性。
  这就是眼能感知光,在这儿光就是火,眼的本源是火,眼具火性,同样的,舌能感知味,味就是水,舌的本源是水,舌具水性等等。这句经文的意思就是说,五根与五大元素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咱们说这个呢,就象中国的古书都少不了阴阳五行一样,古印度的书也少不了这些内容,都得知道一下。
  接着是第九节,感官的对象。

  3.1.62香、味、色、触和声五种境中,触和它前面的四种为地大。
  3.1.63在声以前的味、色、触中,每次除去前面一个,分别属于水、火、风,最后的声属于空。
  这两句经文实际上是一句,分开就读不成了。这两句经文的意思是说:地有四种特性??香、味、色、触;水有三种特性??味、色、触;火有两种特性??色、触;风有一种特性??触;空只有一种特性??声。
  这里得注意:刘金亮先生和姚卫群先生这里都注错了。刘金亮先生的注中说,“地有四种特性:香、味、色、触,水有三种:味、色、触,风有两种:色、触”,把风说成色与触两种特性是不对的,是火有色、触两种特性,风只有触一种特性。而姚卫群先生呢,他说:“地有色、味、香、触的德,水有色、香、触的德,以此类推”,他是把水的德说错了,水是有色、味、触三德而不是色、香、触三德。

  3.1.64(有人说)并非如此,因为看不到一种大具有所有特性(不止一种特性)。
  就是说,不对,为什么不对呢?因为我们没有见过地具有水、火、风、空的特性,也没有见过水有地、火、风、空的特性,也没有见过火有地、水、风、空的特性,也没有见过风有地、水、火、空的特性,也没有见过空有地、水、火、风的特性,也就是说,每一种元素只有这种元素自己的特性。

  3.1.65(那人接着说)(五大)与特性间一一按顺序对应,没有其它特性。
  五大与特性是一一对应的,地对应香,水对应味,火对应色,风对应触,空对应声,这是在第一卷中就说过的。地不可能在对应香的同时还对应味、色、触、声,水也不可能在对应味的同时还对应香、色、触、声等等。

  3.1.66(论敌说)因为相互渗透的缘故,(所以一种大中似乎也显现出其它的特性,并非一种大真的有其它的特性)。
  为什么一种元素只能对应自己的德而不能与其他的德对应但是在外显示得好象与其他的德都对应一样呢?这是因为一种元素总是与其他的元素混和在一起。经文中的“相互渗透”就是混和在一起的意思,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分不清楚。

  3.1.67a因为五大中互相接触,所以看到不止一种特性。
  这一句给上一句是一个意思,上一句说各种元素混和在一起,纠缠不清,这一句就是说,混和在一起也只是物理变化而不是化学变化,它们不改自体。

  3.1.67不对,因为能见到有地性和水性的东西。
  这是说:你刚才说的不对,为什么不对呢?因为要是一种元素只能有一种德的话,比如地,地元素就只有香这一种特性,再比如水,水就该只有味的特性,也就是说,地元素、水元素都没有色的特性,若没有色的特性则就应该看不见它们才对,可是我们实际上是能看见它们的,也就是说它们实际上是具备色的特性的。假如说你说地、水之所以可以看见是因为它们与有色性的火相混和的缘故,那么,风、空也是可以和火相混和的,可是我们还是看不见风,看不见空!这就说明了你的解释是不对的,因为与实际情况相违背。

  3.1.68每一大元素的各属性中,前面的一个占主导地位,所以某个感官就只能感知这种占主导地位的属性(如鼻只能闻味,不能见、触、听)。
  每一种元素实际上并不是只有一种属性,3.1.62和3.1.63中说过了,地有四种特性??香、味、色、触;水有三种特性??味、色、触;火有两种特性??色、触;风有一种特性??触;空只有一种特性??声。在这各元素的各特性中,有些是占主导性地位的,而有些则只占从属性地位,占主导性地位的表现得就很明显,占从属性地位的则表现得就很不明显。在第一卷中说过了,香是鼻根之对境,味是舌根之对境,色是眼根之对境,触是皮根之对境,声是耳根之对境。这些你们还记得吗?对,你们要说记得才行,那怕你们实际上记不得也要说记得,不然的话我面子上不好看。香是鼻根所对之境,其实是香是鼻根所对之境中占主导地位的境,实际上鼻根所对之境还有味、色、触等,不过是味、色、触等只占从属地位而已;味是舌根所对之境中占主导地位的境,实际上还有色、触等处于从属地位之境与之对应,同理其他根也是这样的。

  3.1.69它们是固定的,因为有主导性的缘故。
  这句经文中出现了一个“固定”,什么叫固定?就是不可改变的。什么是不可改变的?就是已经感过了的业。你们没有学过《菩提道次第广论》,那里边儿有业感果的情况,中间就说到,说:已经感过的果就没法子再改变了。这道理其实很简单。
  这一句经文就是说,业已经感过了,你想再改变就是不可能的了。什么意思?就是说,你已经成一个人了,人的感官就是这样,你想大改是不能的了。人的感官中眼就是以火为所对境,以色为主导的特性;耳以空为所对境,以声为性;鼻就是以地为所对境,以香为主导性特性等等,这都是固定的,这个你是改变不了的。

  3.1.70因为感官具有特性,(所以感官不能感知自己本身,如鼻不能闻鼻子自己的气味)。
  3.1.71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所以自己看不到自己。
  感官具有特性,比如说鼻根就是具有香、味、色、触的特性,舌根具有味、色、触等特性……,这些特性有些是主导性的,有些是从属性的,对于鼻根来说,香是主导性的特性,鼻根在感知外在的事物时,它的香性就表现出来了,所以它就可以闻出那事物的香的情况,可是,在它闻自己的时候,就是感知自己的时候,又表现不出来,所以,它就感知不到自己的香了。也就是说,某元素构成的根,它就带有某元素的特性,比如说鼻根,它由地元素构成,则它就带有地元素的德(即地元素的特性)??香、味、色、触,也正因为它带有香的特性,所以它才可以感知到别的事物的香(因为香是主导性特性,所以这里说香),但是,在它要感知自身的特性时,就不行了。鼻根是这样,眼根也是这样,舌根、皮根都是这样的。这个其实就是咱们佛教说的水不洗水、尘不染尘。

  3.1.72(有人说)并非如此,因为声音的特性可以被感知。
  有人不同意,就提出了意见。说,比如说声,耳根就可以感知它自身的特性??声。象有时候耳鸣就是。

  3.1.73感知到声音是由于与其它物质和特性不同。
  在前边儿3.1.62和3.1.63中说过,“香、味、色、触、声五种境中,触和它前面的四种为地大,在声以前的味、色、触中,每次除去前面一个,分别属于水、火、风,最后的声属于空。”从这儿咱们可以看出,鼻有香、味、色、触四种特性(香占主导地位),所以鼻能闻气儿;舌有味、触、色三种特性(味占主导地位),所以舌能尝味儿;眼有色、触两种特性(色占主导地位),所以眼能观色;皮有触一种特性,所以皮能触觉。这样呢,一个一个地来,到了耳根,耳根却没有任何特性,它与空一样,根只剩下耳,境只剩下空,拉郎配吧,只剩下你两个了,只能让你两个配起来,其他感官都有属于自己的主导地位的特性,耳却没有,但空与声可配,你们看没看过《胜宗十句义》?当时讲《因明入正理论》的时候就说过《胜宗十句义》,怎么翻翻就忘,你们的心思到底在哪儿?还挺难琢磨是吧?不管怎么说吧,我就告诉一下,其中有“空云何?谓唯有声,是为空。”耳根在听声时,不需要任何特性,给空一样,可以自己听声,就是说,声是空的特殊特性,它很特殊,给别的都不一样。
  这一句经文就是说,你拿的是个特殊性的例子,不具备普遍性、普适性。
  我们看《正理经》,会觉得早期的这些因明典籍不如后来的佛教新因明理论性完整,讨论问题有点儿散,而且力度不是甚强,有没有这个感觉?你们咋读经典老进不去,没有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读经典要下去细细体会才行,要有一种好象我就在现场,我就是做论主的感觉才行,当然了,你们的专业不是因明,这也没啥。往下看吧。进入第三卷第二章,在这一章中,参加讨论的有数论派,有顺世外道,有耆那教等。先看第一节,讨论觉的无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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