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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经》简读之十七

[刚晓法师] 放大 正常 缩小 背景色

《正理经》简读之十七 
 

  现在开始说第四卷,先看第一章。
  第一节是说行动和过失,但经文中没有论述,只是说在前边儿已经说过。经文这样说:

  4.1.1行为已如所说(见1.1.17)。
  4.1.2过失也已讲过(见1.1.18)
  因为这是前边儿已经说过的,就不多说了,翻回去看看前边儿的1.1.17和1.1.18就行了。行为就是身、口、意的活动。身就是指身体的造作;口是指语言;意就是觉、认识、心念的活动。过失就是指烦恼,就是贪、嗔、痴等。过失就是要引起造作、使你造业的。
  第二节就讲的三类过失。

  4.1.3过失有三类,因为有贪、嗔、痴三种不同。
  过失有贪、嗔、痴三种,贪就是过分的占有欲,嗔就是对事物嫌恶、讨厌、心怀不满,痴就是面对所发生的事儿不知该怎么办才好。

  4.1.4(有人说)不对,因为(它们三者)有一个共同的克星。
  这一句经文就是说,贪、嗔、痴都是可以凭正智来消灭的,既然都是正智来消灭的,我们就不妨不把它分成三种。注意,关于这一句经文,刘金亮先生和姚卫群先生的译文是一致的,姚卫群先生是译成了“(有人说:)不是(如此),因为(它们是)同一物的对立方面。”而沈剑英先生是译成了“并非如此,因为可看作是同一类的东西”。按我的想法,沈剑英先生的译文不合《正理经》原意的多,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有一个感觉,就是有话要明说,在因明立宗中就有强调,不能立言在此而意在彼的傍准义宗,什么意思?就是说想说啥就明着说,不要拐弯抹角的。在刘金亮先生和姚卫群先生的译本中,都说是贪、嗔、痴有共同的对立面??正智,而沈剑英先生说贪、嗔、痴是同一类东西,明明显显的沈剑英先生的意思是刘金亮先生译本、姚卫群先生译本的意思的进一步推导。当然了,不是说是沈剑英先生有意推导了,我没有见到日文本子,我想那也有可能是日本人给推导了,但这推导不是有意的推导,而是下意识的推导、不由自主的推导,这是中国民族的思维习惯所决定的,就象乘飞机还要争先恐后的上一样,甚至下飞机时也争先恐后,这都是下意识的。
  你们也可能要问,你既没有见过梵文原本,也没有见过日文本子凭什么说是日本人推导了,我没有绝对地断言是日本人给推导了,也有可能是沈剑英先生给推导了,我只是说可能推导了。凭什么这么说?这么说的理由是什么?我没有理由,这只是一个感觉问题、语感问题。要是你以前是学外语的,那么你就会很有感触,语感是很特殊的,有些问题就说不出个理由,但就是觉得这句话这么说不顺,这个就是语感。
  按因明的说法,在《因明入正理论》中就说了要立不顾论宗,一推导就成傍准义宗了。在陈那系因明中是要求不能给推导的,在法称系因明中要求不严格,他在《正理滴点论》中就说了“依义推度”。陈那系因明不让推导,就是因为谁也不能保证你的推导都是正确的,如果你十个推导中对了九个但有一个错误怎么办?为了防止你犯这一个错误,所以干脆不让你推导,而法称论师说,推导是可以的,但不能推错。
  当然了,我们也得注意,我们不能要求说出来的话都兑现,这是不可能的。比如说陈那系因明中要求不准立言在此而意在彼的傍准义宗,可是在《因明入正理论》中也是照样立了有法差别相违、法差别相违等情况。在法称系因明的《正理滴点论》中,第三品一上来就说了得“三律标志”,但他在实际运用中并没有按三律标志来。陈那、法称这都是被尊称为六庄严之一的圣者,他们还这样,何况我们呢~~我记得我是说过的,先辈的著作、言行都是有一定的示范性的。陈那、法称这么干,我们就也可以这么干,我们有先例可循。
  我这么说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我们要把言行分开,只要不是太脱节就行了,你要言行太脱节的话人们接受不了。“读书误我三十年”,至今我真知道了书的害人。咱们中国有句话,叫“文如其人”,真的吗?未必。比如我,文与人根本就是两码事儿。大家看,我给你们在一起还不是整日嘻嘻哈哈~~但文章中可真是尖酸刻薄,有人说我是想颠覆一切,其实我根本就没那想法。写文章(讲经)时的刚晓是写文章时的刚晓,生活中的刚晓是生活中的刚晓。到啥时候说啥话,到讲经(写文章)时就写文章的刚晓表现出来,到生活中生活中的刚晓表现出来,若在生活中表现出来的是讲经写文章的刚晓,这么尖酸刻薄、这么不讲理、这么霸道人家不把我打死才怪。写文章(讲经)的时候,我们就要进入状态,得有点儿霸气,连释迦牟尼还宣称“天上天下,唯我独尊”呢!我们讲经写文章也要有一副真理在握的架势。要是你对自己所讲的、所写的没有十足的信心你讲什么?写什么?不要讲、不要写得了!当然,尖酸刻薄可以少一点儿,但霸气绝对一点儿也不能少!但在平时,在生活中,在现实里,我不管到哪儿人缘都是比较好的,与谁基本上都可以合得来,还没有说与人斗气闹矛盾的,这就是生活中的刚晓。人不可能只有一张脸,人都是无数张脸,愉快的、悲伤的、忧郁的……多了,你假如说只有一张脸的话,根本就不是人了。不是人你说那是啥?是泥塑、是木雕!

  4.1.5不对,因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可以用正智对治贪、嗔、痴并不能证明贪、嗔、痴没有区别,你外人的这个说法是很荒唐的,比如说赤、橙、黄、绿、青、蓝、紫诸色,它们的区别是人所共知的,一看就知道不一样,它们都可以被火烧毁,但我们不能因为它们都可以被火烧毁就说它们没有差别吧?它们可以被火烧毁与它们之间的差别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同理,贪、嗔、痴都能被正智对治与贪、嗔、痴之间的差别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4.1.6三者之中痴最严重,因为不愚痴的人不会有其它两种过失。
  三毒之中,痴最严重,有痴则必然有贪、嗔。贪、嗔是由痴引起的。痴就是愚痴,就是佛教中说的无明,无明是十二缘起之首。十二缘起是无明缘行,行缘识……老死,在这十二缘起中我们得知道,比如无明,无明可是贯穿始终的,在行的时候无明是存在的,在爱的时候无明是存在的,在取的时候无明是存在的,在老死的时候也是有无明的……

  4.1.7(有人说)由于有因果关系,所以(痴)在意义上应与其它过失不同(因为相同的东西是构不成因果关系的)。
  痴是引起贪、嗔的原因,这是一个因果关系,因为有这个因果关系,则痴必然与贪、嗔不同,要是相同的话,就构不成因果关系了。

  4.1.8不对,因为痴也在过失的定义之内。
  正理派就说了,“也不能这么说,因为事情是不是属于同一类事情,是看它们是不是具有共同特性的,不是根据它们是不是具有因果关系来说它们是不是属于同一类的。我在给过失下定义的时候已经看到痴与贪、嗔是有共同性的,所以我就已经把它们都放在过失里了,它们是属于同一类的”。

  4.1.9而且同一类事物具有因果关系也没有什么不对。
  这一句还是接着4.1.8来说的,都是反驳4.1.7的。正理派接着说,在同一类事物中具有因果关系也是可以的,比如我把破了的罐给粘合起来,破成两半的罐与完整的罐子就是同类,但它们却可以有因果关系,没有谁说把破成两半的罐子粘合起来是不可以的。
  第三节说再生。

  4.1.10只有在灵魂是常时,才能说有再生。
  这第三节是正理派针对顺世论者和佛教徒说的。这得知道一下。这一句经文说,如果我(灵魂)是永恒的,才有再生的可能。再生就是轮回。也只有我(灵魂)常才能轮回,不然就无*轮回。

  4.1.11根据现量,可感知的东西是由可感知的东西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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